碧原新材料| 材料厂家碧嘉-李俊副总经理:通过包装技术推进一次性塑料减量

2021年8月2日,由中国绿发会政研室牵头举办的“《一次性塑料制品使用、报告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讨论会”在京召开。此次会议围绕一次性塑料制品使用、报告管理的实践案例和建议、对《征求意见稿》的建议与意见进行重点分享并展开互动讨论。此次会议在绿会融媒百家号、绿会法律微博等平台进行视频和图文直播,共有2669人在线参与。

 

中国绿发委广州碧嘉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李俊副总经理发言整理如下, 分为4方面的内容。

 

 

一、碧嘉公司介绍

 

首先我简单介绍一下碧嘉材料公司,碧嘉材料公司一直从事生物材料改性研究、生产及推广,从2009年成立到现在有 13年,积极的间接和直接参与了全球各个国家的禁塑的一些活动,包括我们的客户都是在全球一些知名的企业。碧嘉材料公司的使命最主要的是解决材料的安全和环保两大问题。目前所研究生产的可生物降解材料应用范围非常广,基本上包括所有塑料加工的行业,比如,注塑类工业应用、吸塑类工业应用、挤出和釜压发泡类工业应用、膜类工业应用等。同时还定向为客户做特殊的材料改性及加工工艺设计。

 

二、简单说明降解材料及国家禁塑令

 

当讲到降解材料时,大家可能认为塑料在自然界马上就会消失不见,这是误解。因为有一个现实的问题,产品必须有一个使用寿命周期。而且,所谓降解它要一定要有个时间界定,环境标准等。我们就是在保证产品在使用寿命周期能够安全的使用,在废弃之后可以快速生物降解,从而达到环保目的。这才是可以推行的降解材料应用方式。降解太快就失去了应用价值,降解太慢就对环境有一定的污染。而且降解是一个标准性的过程,在国外是要符合可工业堆肥或可家庭堆肥的标准。

 

现在来讨论一下国家的禁售令,作为一个行业内的企业,非常了解中国禁塑令及全球各国禁塑令。我们个人认为,中国的禁塑较比其他国家禁塑令科学。首先是它做产品实施分类、时间实施阶段、实行分区域,多层次分区域来实施避免过激行为。比如禁塑令规定2020年禁止使用什么产品,2022年禁止使用什么产品,规定是国家、事业单位、县级以上建成区、旅游景点等等,不一刀切。这样可以顺利推进禁塑工作,可以逐步教育,逐步替代,同时让可替代产品逐步释放产能保障产品供应。

 

为何说,禁塑势在必行?我这里有一组数据可以分享下,大家看后就会了解。以2016年的数据来说,全球人均塑料废弃量是30公斤/年,其中美国等欧美国家人年均塑料废弃量都80公斤以上;包括我们周边的东南亚国家,像泰国、马来西亚,他们都是在年人均70公斤左右。而当年我们中国的年人均的塑料废弃量才16公斤,当然这些都不是代表我们的人均废弃量少,就可以不执行禁塑。我们的政府,认识到塑料污染的严重性,不走国外先污染后治理的老路,未到全球人均塑料年废弃量就开始禁塑。

 

三,禁塑过程中的三种方式:可重复利用、可回收利用、可降解

 

禁塑令就是针对一次性塑料制品使用的管控,这是因为一次性塑料制品在全球来说是最难处理的。有的企业和团体提出来禁塑就是可重复利用、可回收利用。我认为重复利用循环、回收利用在禁塑行动中都有非常意义的,最理想减塑,禁塑状况最理想就是重复利用,其次是回收利用。但是重复利用或回收利用在很多产品应用场景是不可能实现。比如餐饮的一次性包装这方面:对于符合我国高温高油的饮食习惯性的应用包装来说,它基本上是不可能实现回收的。即便回收也会涉及到清洗水污染问题,回收,清洗的成本问题等。在国外也一样,一次性餐饮包装回收也很难实现。例如,我们国外客户做了美国中小学餐盘的应用就说明即便美国低温低油的饮食习惯都难以回收使用过的餐具,所以他们基本使用一次性塑料餐具。现在美国在环保压力下比较重视使用可生物堆肥的材料来应用到一次性不可回收的应用产品中。即便美国的堆肥工厂不够多,不能全部堆肥一次性可以降解塑料制品,但是这种可降解塑料制品即便丢在自然界中,也比传统的塑料要容易降解,大概自然降解时间30倍以上。打个比方,同样一个体积的填埋场,同样的时间内,填埋可生物降解塑料的量比普通塑料的量要多30倍以上。

 

使用减量也是禁塑的目的之一。目前国内因为外卖和电商平台的高速发展,大量使用一次性的过量包装,比如,上网买个冰淇淋或者买一箱苹果,它都有几种包装,一个是纸箱加EPS包装箱,再加一些冰袋包装,再加一些缓冲等等,一公斤水果可能用的包装就比目标商品还多。若在不能减少包装的情况下,我的建议尽量使用单一材料或者可降解材料。因为使用单一材料有利于回收利用,如果是你用了多种材料的复合使用就不好回收;使用可降解材料对环境友好。

 

另外减量也可通过技术实现,采用轻量化包装,减少材料的应用。比如说我们开发一个聚乳酸发泡的应用,它通过物理发泡工艺将同样一个需要50克材料的餐具降低到20克以内,在不牺牲应用性能的前提下减少材料的用量,同时还提供了隔热保温的应用效果。

 

四、禁塑过程中的执行前提、执行力度、执法依据的问题

 

第一在执行禁塑令时必需说情况何为可降解,我建议是统一制定或明确可降解材料的标准,什么材料才是可降解材料。在没有标准出来之前,很多人受一些利益集团的误导认为降解10%,降解50%就是可降解材料。其实在国外对可降解材料是有标准的,它必需可通过工业堆肥或家庭堆肥的检测标准。这个标准包是有检测技术为依托,它的检测过程通过产品的崩解,降解,植物毒性,成分分析等四个阶段,这几个阶段检测合格后才认为是可降解的。目前国内很多商家在利益的驱动下使用部分降解材料比如淀粉加PP材料,这个材料淀粉是可以崩解降解,余下的PP就以微粒形式存在自然界中几百年。还有的企业把其他国内明令列为高危物质的光氧降解剂添加到塑料作为可降解材料来销售给不了解降解材料的商家或企业使用。只有明确了何为可降解材料,降解的标准是什么,才可实施禁塑具体细节。才可实现可行的方法方式!这才是最为核心的执行前提。

 

第二执行力度问题:我们在这段时间遇到的一些问题,就是国家推行禁塑令后执行力度不够。禁塑令最早期是发改委的行政令,然后在各个部门参与。在过程中它存在一个间协同问题;怎么样去高效执行?如何监督执行力度?如何分析执行效益?

 

第三执行法规依据 禁塑令还只是一个行政令,还不是法规。建议是否可以尽早全国性立法。目前只有海南和山西有地方法法规。其他省市都没有具体的落实立法。没有法规依托,所以禁塑就不严格。

 

以上就是我在本次会议的就《一次性塑料制品使用、报告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讨论会的一些个人观点和建议,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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